臺北市驗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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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

沿革
  1. 2017年10月12日,張騰達先生等20位發起人,並經台北市眼鏡商業同業公會陳玉霞秘書長大力協助,正式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2. 2017年11月27日,台北市政府社團字第106472767003號函准本會進行籌設。
  3. 本會於2018年1月11日成立,當時登記合格會員160人,並由台北市驗光師公會籌備會主任委員張騰達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章程、工作計畫、預算,並順利選出理事27人、監事9人,並推舉吳昭漢先生擔任第一屆理事長。
  4. 2019年1月23日第一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由林鴻隆先生接任理事長,並於2019年2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
現況與展望
  1. 本會以發展驗光業務,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2.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 二、促進驗光業務發展。
    •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驗光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 五、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 七、拓展本會與國內外各醫事團體間之學術交流及聯誼。
    • 八、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本會驗光師守則
第一條
為增進服務對象權益,負起服務對象的健康促進、疾病預防、重建健康和減輕症狀,並發揚驗光師倫理與敬業精神,維持驗光秩序與風紀,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驗光師執業,應遵守法令、驗光師公會章程及本規範。
第三條
驗光師應謹言慎行,態度誠懇並注意禮節以共同維護驗光師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
第四條
驗光師執業應考慮服務對象的利益,並尊重服務對象的自主權。
第五條
驗光師應充實視光新知、加強視光技術,接受繼續教育,跟隨視光之進步並提昇驗光服務品質。
第六條
驗光師必須隨時注意與執業相關的法律和執業法規,以免誤觸法令而聲譽受損。
第七條
驗光師在有關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環境保護、訂定民眾健康或福祉之法規、出庭作證等事務上,應負其專業責任。
第八條
驗光師應關懷服務對象,以維護服務對象的健康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允許任何對服務對象不利的情事。
第九條
驗光師對於驗光之服務對象應提供相關驗光資訊,向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說明其驗光資訊之情形。
第十條
驗光師不以宗教、國籍、種族、政黨或社會地位等影響對服務對象之服務。
第十一條
驗光師應以服務對象之福祉為中心,不做不能勝任之驗光行為,對於無法確定的視覺障礙時,應協助服務對象轉介。
第十二條
驗光師應尊重服務對象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驗光師不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服務對象秘密。
第十三條
尊重服務對象的個性別、自主性、人性尊嚴,及接納其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價值觀以及文化之差異。
第十四條
當服務對象接受諮詢、檢查、驗光和專業照護追蹤時,應尊重並維護其隱私及給予心理支持。
第十五條
對服務對象的疑慮給予充分的說明及協助,以維護服務對象之權益。
第十六條
提供驗光照護追蹤活動時,應善盡告知責任,經確實知悉同意後執行,但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尊重兩性平等,落實感染管制措施。
第十八條
任何負面於規章之行為或形象表現,將被視為背離專業,並有可能面對公會規章相應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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